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车位无法单独办理登记。车位作为房产的附属物与房产登记在同一产权证下,故该房产应一并处置,但此时会出现抵押权范围与首封权范围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因添附导致抵押财产的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故在该案中因处置车位的价款仍应属于首封权利人。
义务人应当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对于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当事人,法院有权查封处置其名下财产。部分当事人若认为唯一住房无法执行而消极逃避,只会进一步扩大自己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在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产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租金后,仍可以进行处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