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情
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因某某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张国贵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某未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滁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情
关于一审判决对2016年4月1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未予支持是否正确的问题,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
因某某未来公司主张的2016年4月1日之后的利息部分已超出其一审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