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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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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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自己名义给别人贷款的风险?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5年02月2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89次举报
2025-02-27


金融借款合同作为金融机构(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最常见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仅在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效力,但经常存在借款人以其为名义借款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还款责任的情形。

实践中,受贷款政策、个人或企业征信问题等因素影响,确实存在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借款的情形,此时名义借款人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在于签订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是否知道代理关系的存在,并由名义借款人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若其能够证明签订借款合同时金融机构知道实际借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其不承担还款责任;反之,金融机构要求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名义借款人还款责任的认定标准,对于促使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履行贷前审查义务,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理解委托合同的适用范围,充分认识以借款人身份签订借款合同的法律后果,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现实意义。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