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是女职工身体恢复和婴儿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保护及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一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哺乳期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