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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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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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的保护和休假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哺乳期是女职工身体恢复和婴儿健康成长的关键时期,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保护及休假作出了明确规定。


哺乳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假: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一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哺乳期能够得到充分的休息和照顾。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