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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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女职工在经期期间的身体健康,避免因过度劳累而引发健康问题。
近年来,一些省份甚至已经取消了医疗机构确诊的要求,只要痛经症状影响到正常上班,即可申请当月1-2天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