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原有法律基础上,构建了以第二十一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等条款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则,对关联交易进行了全面规范:
扩大了关联人的范围:明确了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包括控制标准和可能导致公司利益移转标准,并增加了“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这一兜底性表述,扩大了关联关系的范围。
增加了一般性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要求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报告和披露,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可监督性。
回避表决规则:如《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识别不公允关联交易的程序规则:法律要求通过程序性规则识别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