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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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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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期劳动保护及休假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4年11月1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次举报


孕期是女职工生理机能变化的重要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保护及休假作出了详细规定。


孕期禁忌劳动: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劳动时间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产前检查: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需要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并应依法支付劳动报酬。这一规定确保了女职工在孕期能够顺利进行产前检查,保障母婴健康。


孕期不适应原劳动的处理: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怀孕女职工,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并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