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法学硕士。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会员,心理咨询师。执业理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我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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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应注意提起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如果公司成立未满一百八十日,则只要在公司成立后持续持有公司股份就可以提起诉讼,不受持股一百八十日期限的限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与时间进行要求,原因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较为自由,需要防止购买诉讼行为,即通过临时购买少量股份的方式来达到提起诉讼的目的,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