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单位为未员工缴存社保的行为显然是违法的。那么员工要如何维权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以及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行为,员工只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