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被法院冻结后,隐名股东要求显名化应经过法院准许,显名股东擅自协助隐名股东显名化的,不得对抗其外部债权人。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显名股权的,隐名股东无权排除执行。投资权益显名化其实质是变相请求对处于查封状态下的案涉股权权属进行变更和处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而投资权益显名化的核心是确认代持股权的法律关系,并非是对已查封股权的处分和转移,仅仅是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而保护实际出资人对案涉股权享有的实际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