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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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898次举报
2023-07-14


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应以其户口簿、身份证或户籍证明上记录的地址为准。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视为住所地;当事人以被继承人的经常居所地作为住所地提起继承诉讼的,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实际居住状况,以确定案件的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就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户籍地,而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住地。


对此,本指南倾向认为,由于《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自然人的住所地有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管辖时,不应将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限定为户籍地。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