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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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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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工程的试运营是否构成擅自使用?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6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88次举报
2023-06-09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务中,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便进行试运营,是否构成擅自使用需结合工程的性质、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对于一般的工程项目,在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需要进行试运营时,如果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便进行试运营,则应认定为对案涉工程的擅自使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之日。但公路等特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前期通车试运营是竣工验收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试运营不构成对公路的擅自使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