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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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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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的认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36次举报
2023-05-16

 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可按以下方式计算法定保证期间:

  1、若担保方式连带保证,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通常都可以应适用法定保证期间6个月。

  当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债主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此时,连带保证的保证就是6个月,不会中断、中止,时间过了就过了,债主不能再向担保人追债。

  2、若担保方式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又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定保证期间也是6个月。但稍有不同的是,此种保证方式下,债主未自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债务人或申请仲裁,又没有向债务人追债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3、若当事人既无还款日期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债主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满之日起计算满6个月,逾期未向担保人提出要求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