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原被告可以进行调解。
由于公司是股东代表诉讼的最终受益人,为避免因原告股东与被告通过调解损害公司利益,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和被告的调解,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调解协议是否为公司的意思。只有在调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人民法院才能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至于具体的决议机关,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公司股东大会为决议机关。
原告股东行使的是第三人公司的权利,原告股东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预防和事前威慑作用及事后弥补作用,允许一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但为防止可能存在的与被告串通,达成和解,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从而达到“一事不再理”及获取个人利益的目的的现象,有必要限制调解的权利。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该调解协议不仅要经过诉讼各方一致同意,还必须经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所在的公司和该公司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的一致同意,人民法院才最终出具调解书确认该调解协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