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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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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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提出主体以及目的?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226次举报
2023-05-14


 股东代表诉讼,又被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或股东代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限制公司的监事、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和公司的权利与利益受到侵害。

其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其一是公司的权益遭到了侵害,

其二则是公司不积极地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的权益。在满足以上两种情况下,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公司权益的人提起诉讼,如果胜诉,所获赔偿将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