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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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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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组抵债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94次举报
2023-05-14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所谓“以租抵债”,是指当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时,债务人在没有其他办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把自己所有的房屋出租给债权人,以房屋租金抵偿债务的行为。“以租抵债”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达成的合意,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约定内容不存在虚假意思表示损害他人利益,应该属于租赁合同并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五条 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