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股东进入原则:
如项目发展需引入新股东,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技能与现有股东互补而不重叠;
2.需经过多数(或全体)股东面试认同;
3.股权比例需经过全体股东协商决定;
4.从全体股东按原股权比例稀释。
(二)合伙人退出原则
1.某股东合伙人因能力、精力或时间不能胜任项目发展需要,已经严重阻碍项目发展,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与该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
该合伙人之前的投资额在1年内分2次无息返还;该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根据股东会按行规表决折算为相应费用补偿;
2.某股东合伙人因主观因素主动退出该项目,通过向股东会提交申请,经过全体股东表决通过后可与该合伙人解除合伙关系;
该合伙人之前的投资额在1年内分2次无息返还;
该合伙人的技能及精力投入不做任何补偿;该合伙人不再享有项目的任何权益。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