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遇到某合伙人岗位工作的分歧,应该采取“专业负责制”原则:
即首先应倾听专业板块的股东合伙人(例如丙股东)的观点及解释,然后全体股东表决,如果全体股东皆不同意丙股东的解释;
而丙股东仍坚持按他的方案展开工作,此时如果CEO甲股东不投反对票,可让丙股东的方案执行,但丙股东须对执行后果负责,同时CEO甲股东负有连带责任;
(二)针对发展策略的分歧,原则上应先展开用户调研,听取用户建议;
之后由全体股东表态决定,如果全体股东仍无法解决分歧,则由CEO甲股东最终拍板定夺;
CEO甲股东承担决定后果的主要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