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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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认定的区别?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2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2次举报
2023-02-22


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两者所保护的法益不同。寻衅滋事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而故意伤害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人身权利中的身体健康权。

  2、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的动机是出于流氓动机,或是寻欢作乐,或是耍威风、逞强好胜。行为人是以惹事生非来获得精神刺激,用滋生事端来开心取乐,从而填补其内心空虚,这是一种是非颠倒、荣辱混淆的变态心理,以蔑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为“英雄”,视遵纪守法为“无能”。故意伤害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但其目的性较强,就是以伤害对方的身体健康为目的。

  3、行为对象不同。“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对象,随机偶遇、琐事争执、一言不合出手打人,其行为指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殴打他人,殴打的对象特定,关系特殊(邻居或亲属)、邻里矛盾争吵、借机打人。

  4、行为特征不同。寻衅滋事罪区别于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主要是随意殴打他人。随意,从字面上理解就是随心所欲,但具体到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就应该有一些可操作性的标准。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