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依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已经失效的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任,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因表见代理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需要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代理人应当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