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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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的特点以及产生的原因?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29次举报
2022-11-22


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依据上述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无代理权
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已经失效的代理权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任,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一般要件

发生表见代理,主要是以下4点原因:

1、被代理人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
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
4、行为人的外观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认为其是有代理权而与之交易。
因表见代理会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需要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被代理人应当在平时的交易活动中,尽量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