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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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2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897次举报
2022-11-22


《民法典》第40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41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依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宣告自然人失踪需要满足以下3点条件:
(一)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依据《民法典》第41条,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自然人只有持续下落不明满2年的,有关利害关系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二)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自然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宣告失踪须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进行宣告,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宣告某自然人为失踪人。
(三)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宣告失踪只能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人民法院接到宣告失踪的申请后,应对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自然人被宣告失踪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因而不发生继承,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依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失踪的,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