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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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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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637次举报
2022-11-21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证明责任应由小刘承担。本案中,小刘因意外摔倒致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通过审理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除此之外,医院等服务群体还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