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证明责任应由小刘承担。本案中,小刘因意外摔倒致伤的境遇令人同情,但法官通过审理在掌握案件基本事实后,严格按照过错责任规则,判定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医院,尤其是患者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自由出入的候诊、就诊区域,属于公共场所范畴,医院应对该部分进行合理管理以保障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除此之外,医院等服务群体还应对自身设施进行系统排查,排除安全隐患,履行安全防范提醒义务,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