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本金,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所支付款项应只有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当事人在合同中以各种名义约定的由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均应视为上述三种款项当中的一种。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贷款手续费、调整还款日手续费、行政管理费等费用,其性质于利息相同,均应视为利息。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没有约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不明的情况下,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利息外延范围的认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按修改前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一并主张时不得总计超过年利率24%,修改后目前现行规定将年利率24%这道线调整为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