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停止价值减少行为请求权。如果抵押人的行为足以降低抵押财产的价值,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
2、恢复价值或者提供等价值担保请求权。抵押财产价值降低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与降低价值相对应的担保;
3、提前清偿债务请求权。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
作为抵押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也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不同的抵押财产的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的风险也是不同的。
对抵押权人来说,无论抵押财产经过多少次转移,都可以通过登记簿的记载了解到抵押财产转让的受让人。但是,考虑到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可能损害抵押权,如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取得抵押财产后对抵押财产进行毁损或变更等,故此民法典要求抵押人必须通知抵押权人。如果抵押权人可以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