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法,法律对其进行的是否定评价,因此买受人所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关于"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该合同无效。由于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违法,法律对其进行的是否定评价,因此购买人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该合同的风险也只能由购买人自行承担。换言之,如果开发商没有债务,或者自己主动偿还债务,不涉及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那么购买人现在占有的房产就是安全的,不会被强制执行。但是,一旦开发商与其债权人发生纠纷,购买现在占有的房产也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