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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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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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三大类情形?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14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61次举报
2022-11-14


1.1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2 用人单位有过错,导致劳动者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有以下过错情形之一,导致劳动者行使单方即时解除权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3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用人单位因以下非劳动者过错的原因,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的。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