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汽车已走进千家万户,司法实践中已将汽车消费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之中。对于网络直播营销模式的法律适用问题,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2年3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鼓励支持网络直播依法合规经营,网络直播营利发布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此,网络直播经营行为应定义为新型的经营模式,可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网络消费纠纷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因此网络直播经营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高某作为二手汽车的销售方未对车辆质量进行相应检查,即对郭某作出虚假承诺,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了涉案车辆,应认定存在欺诈,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从本案的审理结果看,法院要求直播平台名义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共同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且在网络消费环境下适用了三倍惩罚性赔偿规则,有利于依法制裁网络消费中的不诚信商业欺诈行为,维护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