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 19 )其他证据。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