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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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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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东资格取得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7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16次举报
2022-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6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1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178条第1款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179条第2款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23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