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内容]最高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16号(日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指出:从房屋权属证书的办理义务主体看,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主体为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即房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的仅是协助义务,即日照港房开公司负有协助房主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的义务,并非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主要义务。
司法实践中,如果是因为房主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过程中日照港房开公司未履行协助义务的事实。这个情况开发商就没有办法履行从义务,就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