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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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甘冒险的构成要件?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6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333次举报
2022-11-06


自甘冒险规则作为一项新制度,在满足过错侵权构成要件的基础上,还应包括以下构成要件:

1.受害人参加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该要件要求活动须是文体活动,并具有“一定风险”。此处的风险是特定的,而非抽象的,且程度要高于日常社会生活的风险。例如篮球、排球、羽毛球、拳击等体育活动,因活动本身所具有的群体性、竞技性、对抗性等特点和参加者的竞技水平不同,而存在高于日常社会生活的不确定的人身危险性。而如象棋、五子棋类的对弈,虽也具有竞技性,但不需要参加者进行身体上的接触和对抗,故而不具有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不能视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本案所涉文体活动为羽毛球,属于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除扭伤、拉伤等常规风险外,更为突出的风险即在于羽毛球自身体积小、密度大、移动速度快,运动员未及时作出判断容易被击中而受伤。
2.受害人对于危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害有认知和预见,但是自愿参加。如前所述,竞技体育运动的目的——参赛者力求在比赛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给对方制造不便或障碍,决定了此类运动具有较强的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自甘冒险规则要求参加者对于竞技体育伴随的上述危险和损害有正确、充分的认知和预见,在此情况下仍自愿参加。该种“认知”,既包括对行为的性质、条件的认知,也包括行为所面临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的认知。[2]该种“自愿”,是指受害人在对危险和损害具有认知和预见的前提下,非出于强迫或欺骗,而是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亲身参与到活动之中。而如何识别参加者的“认知”和“自愿”,可从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一,活动的组织者对风险进行了明确和充分的告知或者提示。其二,依据参加者的经验和知识应当知道风险的存在和风险的程度,从而推定参加者应当知道风险[3]。具体到本案,原告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而原告仍自愿参加比赛,将自身置于潜在危险之中,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3.其他参加者并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受害人受到损害。该要件要求:首先,行为人应当是与受害人参加的同一文体活动的其他参加者。如果受害人所参加的活动为单人项目,或者所受损害系因自然环境、天气、场地问题导致,则不适用自甘冒险规则。其次,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出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人是基于对文体活动本身固有风险的认知而参加,其所愿意承担的风险也只是活动固有的、正常的风险,并不包括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带来的损害。[4]行为人只有出于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受害人损害,才可依据自甘冒险规则进行免责的抗辩。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识别,是此类案件的重点也是难点。具体到本案,被告系在原告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而被告系羽毛球业余爱好者、未经专业训练,不具备精准控制落球点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且杀球进攻系羽毛球运动的正常技术动作,而球速快、力量大也正是这一技术动作的主要特点,故被告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