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对试用期内是否可以中止考核没有明文的规定,所以需要结合当地的地方性规定来具体分析。从这个案例分析来看,浙江省是支持试用期内将病假期间扣除后重新累计计算试用期考核期间的。无独有偶,江苏省也有类似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试用期中止。所以江浙两省对于试用期的中止基本保持一致处理方向。
但是其他地区目前没有遇到类似规定,其他地区小伙伴遇到类似问题可以借鉴一下,但是能否最终被支持,还需要当地的审判实践,毕竟劳动法各地差异较大,还需要在实践中总结。建议用人单位提前做好试用期的管理工作,合理合法的管理试用期的员工。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