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股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能以劳务进行出资。
2.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合伙人就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进行出资的。
1.可以对未出资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包括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合理限制。
2.如果经公司催促该股东缴纳出资,股东仍未缴纳的,公司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可以以公司名义或者股东名义向未出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未出资股东缴纳出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