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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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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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予给他人是否有效?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1月0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85次举报
202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对财产未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

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