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一般是不可以代替子女撤销婚姻的。因为婚姻的可撤销性是基于当事人一方存在意思表示缺陷而造成的,而父母不能代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决定有关于身份关系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
1、男方和女方虽然结婚了,但是不是自愿的,如男方威胁强迫女方结婚的,可以申请撤销;只能由女方在登记结婚后一年内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其他近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都无权代替申请,
2、受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如男方长期将女方关在屋里不让女方出门,女方申请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婚前男方患有精神病,婚后又未告知女方,后来病情恶化,经常性的复发,女方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