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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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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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原件单方添加文字,如何处理?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3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1823次举报
2022-10-23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云南天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司法制裁复议司法制裁决定书》,案号:(2022)最高法司惩复9号,发布日期:2022-06-02


最高法院观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律师观点,作为律师来说,我们考察的要点就是原件上随便添加或者是更改文字,属于无效的证据,法院不能以相应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为达不当胜诉目的,在原件上擅自添加备注文字,作为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交,该事实已经原审法院查实。提交证据一方的上述行为属于伪造证据材料,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依法应当进行制裁。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