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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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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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赠与遗腹子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11次举报
2022-10-21


 赋予“遗腹子”继承权有利于保护胎儿的权利,此处的“遗产继承”不仅包括法定继承,也包括遗嘱继承、遗赠。法定继承中的代位继承制度也应予适用。胎儿是法定继承人的,按照法定继承取得相应的遗产份额;有遗嘱的,胎儿按照遗嘱继承取得遗嘱确定的份额。胎儿不是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胎儿,将来按遗赠办理,胎儿取得遗产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涉及到胎儿继承权的保护,在胎儿出生前,由其法定代理人(一般是父母)以自己的名义代胎儿行使权利。在胎儿出生后,胎儿就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这时候,其法定代理人应以婴儿的名义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