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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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发起人\或者股东有关的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350次举报
2022-10-21


出资人当享有公司的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后,就称之为股东。股东因为持有公司股份而享有的股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股权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财产方面的权利,也包括对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权等非财产属性的权利。

  发起人和股东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对同一种人的两种称呼,在公司设立后,发起人的身份转换为股东。设立中的公司是由发起人运营的,发起人对设立中的公司的民事行为共同负无限连带责任。发起人存在于设立中的公司,公司成立后发起人任务完成,其法律地位随之取消,发起人身份转换为股东,即公司原始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

  当然参与公司设立筹建的发起人不一定就是出资人,因为在具体的公司设立筹建过程中,有的发起人通常会受出资的委托而进行设立筹建的情况。所以发起人通常会成为股东,但是也有发起人不是股东的情况出现。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