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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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债权人共有人的代位析产权是怎么回事?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1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464次举报
2022-1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王某3与王某2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0年8月28日登记结婚。

2014年,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王某2民间借贷纠纷,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4)东民(商)初字第10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2偿还王某1借款2003427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王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王某3民间借贷纠纷,要求王某3对王某22003427元债务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6年9月29日,法院作出(2016)京0101民初11038号民事判决书,认为王某2向王某1所负债务未用于王某2与王某3的夫妻共同生活,王某3无需承担还款责任,故判决驳回了王某1要求王某3对王某2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就相关主张,王某3提交其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复印件、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王某1认可存折复印件的真实性,认为该部分收入属于王某3、王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应属于王某2;对病历及医疗费发票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另,王某1表示无法向法院提交王某3的退休金账户线索。经法院查询,王某3名下无公积金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王某3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系王某3与王某2的夫妻共同财产,现王某1要求确认王某3与王某2各自享有的份额,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王某3名下无公积金账户,故法院对王某1要求确认王某2对王某3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款项享有50%份额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6日判决:
一、王某3名下账号为XXX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及利息由王某3与王某2按份共有,二人各享有百分之五十份额;
二、驳回王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