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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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影像灭失,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例参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537次举报
2022-10-20


1.婚礼影像资料丢失,新婚夫妇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予支持——周某某、肖某诉某演绎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给新婚夫妇造成精神损失的,婚庆经营者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5


2.提供游乐、休闲、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婚庆服务等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对受害人基于违约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冉某等诉袁某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提供游乐、休闲、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婚庆服务等为了满足当事人的某种精神利益的合同中,对受害人基于违约而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以支持。婚庆录像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极具有纪念价值和特殊意义的,违约方因自身违约行为致使当事人本应通过合同行为可以获得的具有纪念意义的婚礼录像而未获得,给当事人造成了较严重精神损害,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中),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853~854页


3.因摄影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婚礼摄影制品的缺失,由此给新婚夫妻带来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诉某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礼摄影制品是一个承载人格利益、对新婚夫妻具有重大感情价值和特定纪念意义的特定物品,而且这种精神价值是一般人均可合理预见的。因摄影人的侵权行为造成该特定纪念物的缺失,由此给新婚夫妻带来的精神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1246~1247页


4.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所有权人丧失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服务提供者应返还服务费用和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周某、肖某与某演艺公司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服务提供者的违约行为导致所有权人丧失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虽然未对所有权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对所有权人造成了不可弥补的精神损失,服务提供者应返还服务费用和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3-14


5.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钟某、金某诉X婚礼婚庆服务部庆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新人的婚礼影像资料具有重大的情感价值和一定的人格象征意义,是无法补救、不可替代的特种纪念品。婚礼影像资料丢失给权利人造成较大精神损害,可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院: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安徽高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3-15


6.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带,委托人要求婚庆公司赔偿相应精神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张某诉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婚礼摄影录像具有永久纪念及人格象征意义,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婚庆公司丢失婚礼录像带构成违约,该违约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精神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除应当返还与其过错相应部分的服务费以外,当事人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安徽法院网 2020年1月13日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