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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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搭乘者如何维权?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238次举报
2022-10-20


 机动车的搭乘者可否主张损害赔偿,要区分搭乘者的善意或恶意,其判断标准为是否经过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同意。如果搭乘者在驾驶人不知悉也不可能知悉的情况下搭乘,如利用非正常手段进入货车车厢而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这种情况下搭乘者是恶意的,机动车的所有人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经驾驶人同意免费搭乘车辆的,搭乘者就是好意同乘人。

  “好意同乘”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一、司机出于好意且无偿的帮助行为。二、司机对事故发生具有过错。三、司机必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符合了这几点,“好意同乘”的司机对于乘车人的损失就不需要全部赔偿了,可以在自己需要承担的事故责任基础上减轻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