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偿搭乘”是指乘车人无需支付车费搭乘亲戚、朋友、同事等机动车的情形。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互相搭乘的情况比较普遍。但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同乘人受伤,驾驶员如何担责?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虽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但在搭乘中产生交通事故则成立了侵权之债。虽然“好意同乘”行为本身是一种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而司机因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的情谊行为,则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好意让别人‘搭便车’并不会免除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一般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这种赔偿的性质应当是补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但一般不少于对一般受害人赔偿数额的二分之一。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