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合理责任分配的产物。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违反了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携带犬只出门,应该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牵绳、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共建文明和谐家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