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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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伤人的责任承担以及法律规定?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9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956次举报
2022-10-19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能够证明被侵权人的损害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责任减免事由的规定是适用过错相抵原则进行合理责任分配的产物。对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损害的,仅规定了减轻责任事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意违反了预防危险义务的情形,饲养人或管理人过错在先并且故意为之,过错程度较高。按照过错相抵的原则,即便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故意,也不能完全抵消饲养人的过错。

  携带犬只出门,应该按照规定为犬只佩戴犬牌并采取牵绳、佩戴嘴套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共建文明和谐家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