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中“末位”总是存在的,用人单位必须将“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和“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区分开来。如果劳动者“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则用人单位根据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可以对劳动者进行待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处理,而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处于末位”,那么用人单位须先对其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只有仍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要区分上述两种情形下的末位,就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以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首先,用人单位要有明确的目标管理制度和清晰的岗位职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标准和程序,将劳动者的工作职责、岗位要求细化、量化,明确不能胜任工作的具体标准和指标。其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在与劳动者或其代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在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考核指标予以明确并公示告知,并注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