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
故东方客运公司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包含“五金”是无效的。但是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其他条款并不必然无效。考察其他约定比如3100元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
张国贵律师
用人单位定期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金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向国家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具有强制保险性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不能就是否缴费以及缴费的金额和比例问题自行协商来规避法律的明文规定。
故东方客运公司与李某之间约定的工资待遇包含“五金”是无效的。但是劳动合同条款中的其他条款并不必然无效。考察其他约定比如3100元包括加班工资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