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劳动纪律,因此,其适用的时间、地点应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过程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
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影响,在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的情况下,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约束的范围。
本案中,员工没有立即向失主归还手机的行为虽然不当,但该行为并未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之内,也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公司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说明其适用的范围包括富士康厂区内的所有地点和所有时间的情况下,公司依据其规章制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本院认为,公司应向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