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拟定的《爱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大民将涉案房产转让给阿惠,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也具有彩礼的性质。然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于阿惠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大民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上述此消彼长之状态,显然有失公平,现大民要求阿惠返还涉案房产,本院予以支持。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具有彩礼性质的房产理当以折价款的形式予以部分返还,且离婚后无所依靠的阿惠将面临独自抚养幼女的生活困境,从适当照顾妇女合法权益考虑,本院酌情确定由大民一次性给予阿惠13万元的经济补偿。作出判决:准予阿惠与大民离婚;阿惠将房屋返还给大民,大民一次性支付阿惠经济补偿人民币13万元。
两人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以上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