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主体:
1.审查询问人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审查询问人员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3.审查笔录载明的询问人员与实际询问人员是否一致;
4.审查侦(调)查人员、检察人员的回避情况。
询问地点:
1.审查询问地点是否合法;
2.审查载明地址与实际询问地址是否一致。
审查证人、被害人情况:
1.审查证人的身份;
2.审查证人是否与相关人员存在利害关系;
3.审查证人、被害人的认知、表达能力;
4.审查对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询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审查是否向证人、被害人提供语言帮助;
6.审查是否向证人、被害人提供适格翻译;
7.审查匿名作证的情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审查证人、被害人是否存在应当出庭而未出庭的情形。
笔录形式:
1.审查证人、被害人是否核对、签认笔录;
2.审查是否存在重复性雷同笔录;
3.审查询问人员是否签署笔录。
询问地点及程序:
1.审查是否为个别询问;
2.审查是否出示询问通知书和工作证件;
3.审查是否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询问证人、被害人;
4.审查是否采用威胁、侮辱等令证人精神上遭受剧烈痛苦的方法询问;
5.审查是否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询问证人、被害人;
6.审查是否存在引诱或指认;
7.审查是否存在骗证;
8.审查是否存在以非法方式取得重复性笔录。
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
1.审查证人是否为现场目击者或亲历者;
2.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是否存在关联性;
3.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反复变化;
4.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其年龄、学历、生活环境、记忆力是否匹配;
5.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符合生活常识、常理;
6.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否与其他证据存在矛
张国贵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