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是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登记机构对法律文书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协助执行文书中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坐落、证号是否与登记簿记载一致进行核对,如法院查封不动产权利人已网备、拆迁还原给其他权利主体以及是否超额查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登记机构无权审查或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张国贵律师
协助法院执行生效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履行生效裁判的行为,是登记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登记机构对法律文书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协助执行文书中载明的不动产权利人、坐落、证号是否与登记簿记载一致进行核对,如法院查封不动产权利人已网备、拆迁还原给其他权利主体以及是否超额查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登记机构无权审查或改变生效法律文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