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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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主任律师执业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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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是单位无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张国贵律师时间:2022年09月05日分类:法律茶点!浏览:930次举报
2022-09-05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了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3种情形,劳动者虽无过失性,但用人单位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是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可以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即为“代通金”。
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解除,选择权在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当用人单位选择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
当用人单位选择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标准为n+11为代通金)。
除此3种无过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张国贵律师毕业于河北经贸大学经济法系。现任职于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河北体育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石家庄
  • 执业单位: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20********9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
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
1130120********94 婚姻家庭、离婚、公司法、合同纠纷